关于印发《滁州市地震宏观观测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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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震〔2018〕28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地震宏观观测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震局(办),局机关各科(室)、市地震台、市抗震设防技术服务中心:

    地震宏观观测是地震监测预报的基础性工作,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在地震监测预报中的作用,市地震局研究制定了《滁州市地震宏观观测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地震局

    2018年8月24日


    滁震〔2018〕28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地震宏观观测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地震宏观观测点管理办法

     

    一、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在地震监测预报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 地震宏观观测点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经批准设立,满足对动植物、地下水等长期观测、宏观异常现象及时上报的固定场所,是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标准

    1、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地震宏观观测点观测类型应多样化,着重选择观测效果好的观测项目,避免区域内观测项目雷同,提倡一个地震宏观观测点具备多种观测项目。

    (2)地震宏观观测点选点应科学合理,周边环境应尽量远离交通枢纽、主干道、码头、采石场、大型施工工地等可能直接影响动物正常生长的声音、振动等干扰源,选取地下水观测点应避免对地下水位产生干扰的可能因素;点与点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选点,在断裂带附近的,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密观测点。

    3)地震宏观观测点应有固定的观测员,能够对观测对象进行不间断观测和第一时间发现观测对象异常情况。地震宏观观测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防震减灾事业,认真学习和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经过初步培训能够掌握基本的地震科普知识和分析异常现象的基本方法及熟悉宏观异常上报内容、工作程序。

    (4)地震宏观观测点应具备“四有标准”,即:有一个合格的地震宏观观测员、有一块观测点标牌、有一项管理制度、有一本详尽的观测手薄和一册地震群测群防知识宣传手册。地震宏观观测点可根据需要配置相关设备,保证观测记录和通讯联络正常开展。

    (5)地震宏观观测点所在县(市、区)地震部门及乡镇应当重视和支持地震宏观观测工作,真正做到宏观观测项目、人员、场所及设备的落实。

    三、地震宏观观测点建立及批准

    1、地震宏观观测点采取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管理模式,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震宏观观测点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和管理具体事务。

    2、县(市、区)地震部门新建和调整本辖区地震宏观观测点,应按照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标准进行,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由市地震局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地震宏观观测点予以批准挂牌。

    四、地震宏观观测工作职责

    1、地震宏观异常观测与上报

    (1)地震宏观现象观测

    地震宏观观测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县(市、区)地震部门和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并做详细记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开展简单的微观观测,并将观测结果进行记录。

    (2)地震宏观观测工作日志记录与信息上报

    地震宏观观测员每天观测的情况和数据应做到及时、准确、连续、真实,并在日志中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每周向县(市、区)地震部门报送地震宏观异常信息(没有发生地震异常时按零异常上报),再由县(市、区)地震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报送。

    (3)地震宏观异常调查与核实

    地震宏观观测员发现宏观异常或接到异常反映后,应立即对异常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确认异常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应如实填写“地震宏观异常填报表”并及时上报。除了按规定填报外,应同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上报县(市、区)地震部门。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宏观异常,应详细记录异常动态变化、出现的区域范围和时间等,必要时也可进行简单的测量、试验与分析,并做好记录,同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地震宏观观测员应按照上级地震部门要求进行地震烈度核实和受灾情况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向县(市、区)地震部门报告。同时应配合上级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3、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地震宏观观测员在县(市、区)地震部门的指导下,配合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向周边群众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地震科普知识,帮助群众提高识别地震谣传能力。

    五、地震宏观观测点考核和奖惩

    1、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负责对县(市、区)地震宏观观测点的业务指导、督查和年度工作考核职责,应建立全市地震宏观观测点信息库,加强对地震宏观观测点电话检查和现场抽查工作,定期收集地震宏观观测工作日志并存档,对于工作不到位的地震宏观观测点及时提出调整更换要求;县(市、区)地震部门负有对地震宏观观测点进行日常检查和督导职责,每年到观测点实地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在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

    2、 市、县(市、区)地震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地震宏观观测员业务培训,地震宏观观测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

    3、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在年终根据地震宏观观测点观测质量、上报情况、设备运行、异常落实以及观测员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如有下列情况的,直接定为较差等次:

    (1)发现宏观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2)连续两次不按时进行零异常上报的;

    (3)连续十天不观测,不按时填写《地震群测群防观测日志》;

    (4)两次电话无法联系上的。

    5、地震宏观观测点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发放挂钩。

    6市地震局每年对地震宏观观测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地震宏观观测点(考核结果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一般的,责成县(市、区)地震部门作出情况说明并约谈地震宏观观测员;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取消该地震宏观观测点。

    7地震宏观观测点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六、附   

    1、本办法由滁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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