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震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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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台、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滁政办秘[2016]118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编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市地震局制定完善《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22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滁州市地震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说  明

     

    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落地生效的重要措施。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地震局工作实际,针对保留、取消的权力事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逐项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任务、监管程序、监管措施及监管责任等,有利于推动管理创新,规范业务办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履职责任。现将滁州市地震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编印成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

    2.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8

    3.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准……………10

    4.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12

    5.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裁量基准………………………………………………………16

    6.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监管细则………………………………………………………19

    7.跨县(市、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2

    8.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审查事中事后监细则…………………………………27

    9.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2

    10.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7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1项,项目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一、监管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审定市本级权限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本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的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措施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建设工程按照本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市本级权限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主要审查以下材料:发改委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总平面图、《滁州市建设工程设防要求审查核定表》、《滁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明细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2.现场检查。(1)现场核查技术人员证件、仪器设备及使用情况、工作深度等。(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全面、清晰的现场工作照片记录。(3)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地震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委、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和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过程、结果和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3.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地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地震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抗震设防要求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对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地震主管部门在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监管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管。滁州市地震局应对全市地震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对材料申报不齐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核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监管人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2项,项目名称: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3项,项目名称: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二、裁量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其他建设工程在开工建设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主体施工已开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主体施工已完成,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4项,项目名称: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裁量标准

    (一)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四)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5项,项目名称: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含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或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处罚和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处罚等五个子项。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裁量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推动市地震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6项,项目名称: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

    一、总体要求

    市地震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编制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和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分析未来五年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谋划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等,确保各项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完成。

    二、编制程序

    市地震局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制定规划编制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局机关各科室和二级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加强调研,开展课题研究,提出规划目标、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时完成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论证,按时发布规划。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的监管,保证规划编制按时按质完成。

    三、监督措施

    (一)建立评估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评估制度,适时开展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导,对主要任务推进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并分年度进行完成进度通报。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必要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推进规划实施的信息公开。健全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规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震局对各县(市、区)地震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规划进行调查了解,对规划编制进行实时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工作。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县(市、区)地震部门没有按规定编制规划的,市地震局在年度考核时,除予以扣分外,将相关工作实施不力等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落实。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防震减灾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规划落实责任体系,对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进行分解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积极争取经费支持,保障和推动规划的整体实施。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跨县(市、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跨县(市、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7项,项目名称:跨县(市、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一、监管任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地震部门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向省地震局备案。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副本)、有关技术人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技术总负责人、分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与本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开展场地工作所使用仪器设备名称、质量认证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遵守国家及安徽省有关管理规定的承诺书、项目合同书及复印件、项目工作大纲、安徽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2.现场检查。(1)现场核查技术人员证件、仪器设备及使用情况、工作深度等。(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全面、清晰的现场工作照片记录。(3)检查地震动参数复核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4)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跨设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建立健全跨县(市、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地震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依托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实行跨县(市、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结果统一公布制度,实现备案过程、结果和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3.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的,地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跨设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地震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跨县(市、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审定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对跨县(市、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跨县(市、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进行备案,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地震主管部门在跨县(市、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责任追究    

    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对不符合资质要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的,或对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跨县(市、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跨县(市、区)的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监管人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依据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8项,项目名称: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审查。

    一、监管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对在市本级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危害或是否存在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管。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危害或是否存在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措施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市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市本级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审查以下材料:发改委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2.现场检查。市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经常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查看在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的行为。(2)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3)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危害的行为。

    3.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行政审批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地震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委、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实行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审查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审批过程、结果和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3.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地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地震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根据台站新建或撤销调整情况,定期将最新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进行信息公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2.在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审查过程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地震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审查过程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管。滁州市地震局应对全市地震主管部门是否履行审查审批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对材料申报不齐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核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1. 高度重视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审查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审查监管人员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9项,项目名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一、  监管任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监管措施

    (一)公开信息

    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局门户网站宣传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有关标准,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二)现场检查

    对地震监测设施周围开展经常性的现场检查,主要查看在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三)协同监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主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开展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

    (四)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举报人。

    (五)事后处理

    1.根据台站新建或撤销调整情况,定期将最新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进行信息公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2.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观测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地震主管部门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管。滁州市地震局应对全市地震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对材料申报不齐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核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监管人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地震局第10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监管。

    一、监管任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采取上述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监管措施

    (一)检查审核

    通过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核等方式,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及时告知

    告知建设单位按照地震台站建设要求,予以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三)协同监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确认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程度和确定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督设施。

    (四)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举报人。

    (五)事后处理

    1.督促建设单位按标准或要求建设抗干扰设施、增设地震监测设施。抗干扰设施或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地震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建设工程方能开工。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会同建设单位或自行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2.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观测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地震主管部门在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管。滁州市地震局应对全市地震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市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对材料申报不齐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核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监管人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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