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震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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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完善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监督单位财务活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客观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履行局机关财务管理的职能。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五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每年预算由机关科(室、台、中心)在上年9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情况,提出下年初步预算,提交局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年度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财政拨款收入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严禁私设账外收入。严禁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部门管理和监控。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                

          第十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管理。
         (一)人员经费中的工资、双拥奖、文明奖、效能考核奖等按照人社、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二)办公费用管理。办公用品包括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照相机、摄像机、报刊杂志、印刷等。局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或征订由办公室按照审定的年度购置或征订计划统一组织实施。需要政府招标采购的,由局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招待费管理规定。局机关科(室、台、中心)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的,按《滁州市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

        (四)公务出差管理规定。局机关科(室、台、中心)因工作需要出差的,按《滁州市地震局公务出差和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报表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依据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地填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15日内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等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电算化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和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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