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震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滁州市地震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滁州市地震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规范。申请人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负总责。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不涉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