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
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震发防〔2017〕291号) 二、切实加强项目备案管理 (一)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级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工程项目跨2个及以上省辖市的,须到省地震局备案。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质量认证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等。 |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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