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震前兆监测台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滁州市地震前兆监测台站(以下简称“前兆台站”)运行管理,确保地震前兆台网安全、连续、可靠运转,提高资料的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兆台站负责本台站的仪器维护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入库;按要求向省、市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前兆观测数据文件、参数文件、台站日志;按要求做好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 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和市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全市前兆台站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日常工作;县(市)地震局(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前兆台站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兆台站的运行状态监视与运行维护
第四条 前兆台站每天早8:00和晚5:00对观测仪器和公用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修;每天早9:00对台站观测仪器的时钟作一次例行校对,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五条 前兆台站观测人员应经常查看观测系统运行工作状况,发现不明原因导致观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协助检查处理,同时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六条 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及前兆数字观测技术规范》要求,前兆台站应每年一次对观测仪器、观测系统进行标定和维护,并记入台站日志。
第三章 前兆台站观测数据检查及预处理
第七条 前兆台站应每天上午对前一天原始前兆数据逐项进行检查,对因仪器故障、仪器检修等原因造成的异常数据,按中国地震局《地震及前兆数字观测技术规范》进行预处理,对其他因素造成的数据非正常变化,应及时查明原因,记入台站观测日志。
第八条 前兆台站对因干扰因素产生严重影响曲线形态的单点突跳按缺数处理;对仪器及系统故障、停电、检修时产出的数据作缺数处理,并记入台站日志。
第四章 前兆台站观测数据保存与报送
第九条 前兆台站应建立地震前兆数据库,原始前兆观测数据和预处理后的前兆观测数据应在当天存入前兆数据库,对于未入库的数据应查明原因,记入台站日志。
第十条 前兆台站应在每日上午将收取的数据及台站日志进行备份,并在每月初将上月的上述数据及转换参数进行光盘或硬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资料。
第十一条 前兆台站应在每天10:00前将原始前兆观测数据、预处理后的前兆数据及台站观测日志报送市地震前兆台网中心。
第五章 编写报送前兆台站日志
第十二条 前兆台站日志包括:台站工作日志和台站观测日志。
第十三条 台站工作日志用日志本记录,在台站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1.前兆仪器的运行状况、公用设备的运行状况、其他与观测相关的设备运行状况;
2.数据收取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报送情况和数据备份情况;
3.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4.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5.仪器钟差和对时;
6.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7.天气情况;
8.主要干扰源的调查;
9.本台站与观测相关的活动;
10.上级交办的工作;
11.其他重要事项等。
台站工作日志由值班人员填写并签字,台站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台站工作日志的填写情况,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台站观测日志为电子文档,按统一格式填写、入库并上报。台站观测日志记录与观测密切相关的所有事件,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工作状态检查;
2.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3.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4.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5.仪器钟差和对时;
6.数据转换参数的变化情况;
7.干扰源的调查识别等。
第六章 前兆台站管理
第十五条 前兆台站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台站观测环境的重大变化、台站观测项目的重大变化等,应及时上报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和市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前兆台站应加强对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设立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牌,确保地震观测环境不受干扰,前兆台站附近的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0号)规定的距离选点施工。
第十七条 前兆台站每年对本台站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台站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前兆台站应积极参加省前兆台站各测项评比,评比结果将作为市地震局台站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前兆台站考核奖罚
第十九条 前兆台站考核由市地震局地震前兆监测台站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相关规定组织对各前兆台站运行和观测整体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
1、前兆台站产出数据连续率;
2、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台站工作日志,台站观测日志,台站数据曲线出现突跳等异常的处理、分析,台站环境保护工作等;
3、地震科研,每年提交地震专题报告1篇。
第二十一条 前兆台站考核主要采取网络抽查和年终评比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奖励
市地震局对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前兆台站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前兆台站所在县(市)地震局(办)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处罚
市地震局对前兆台站执行制度不严,落实责任不到位,影响日常工作开展的,予以约谈诫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前兆台站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前兆台站执行制度不严,落实责任不到位,影响日常工作开展的所在县(市)地震局(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前兆台站的考核纳入市对县(市)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表:1、《台站工作日志》
2、《台站观测日志》
附表1:
_ _ 台_____工作日志
台站代码: 测项代码:
年 月 日 星期 |
天气: |
值班: 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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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故障 维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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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备 运行状况 |
名 称 |
避雷设备 |
后台机 |
网络 |
供 电 |
UPS |
井下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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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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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设备运行状况 |
仪器开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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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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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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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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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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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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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备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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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处
理 |
(含数据收取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报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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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事 |
(与观测相关的活动;上级交办的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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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干扰源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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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_ _ 台_____观测日志
台站代码: 测项代码: 日期: 年 月 日
一、系统状况(含仪器、计算机、供电、避雷、传输系统及事件处理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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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观测环境情况(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变化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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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概况(含各种干扰、异常、格值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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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日报送情况(收集、入库、处理和上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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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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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始数据及气象资料日分钟值曲线图(标注干扰、突跳、断电、地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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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 复核: